为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进程,拟对《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2010年施行的,随着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继修订,现行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内容规定相对滞后,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容环卫管理工作需要。为维护法制统一、补齐制度短板,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为规范城市市容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宜居生活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依据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为依据,并参考了天津、深圳等地的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紧密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一)规范停车泊位管理,建立共享车辆监管制度。为有效整治车辆乱停乱放、侵占公共泊位等突出问题,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与道路通行秩序,一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私设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治理难题,明确禁止在公共停车泊位内擅自设置锥形筒、石墩、地桩、地锁等各类障碍物,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二是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无序投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安全等问题,明确规定运营企业必须遵守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规整无序停放车辆、清运处置故障及废弃车辆,严禁擅自投放车辆、随意进入市场运营。
(二)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市容风貌,一是明确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招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二是细化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认定标准和审批要求,严禁擅自违规搭建设置;三是强调沿街牌匾标识的基本设置规范,以及不得妨碍消防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要求。
(三)优化法律责任设置。对照上位法修订内容,调整处罚种类、罚款额度,细化不同违规情况的处罚标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区分个人与单位、轻微与严重违规行为,合理调整相应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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