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经清理,拟对下列三部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或修改。
一、拟废止《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2010年施行的,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分别于2021年和2024年进行修订,市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修订后的上位法相抵触,且关于创新主体定位与培育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投入与经费管理、进步保障措施、奖励激励政策等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目前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主要依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开展。
二、拟对2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拟修改《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6年公布施行,于2023年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增设了犬类管理的相关内容,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动物伤害他人,以及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等规定。我市现行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拟修改《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8年、2016年、2021年进行了修订。2025年,《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修订,实际工作中执行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等部门规章也进行了更新。为落实国家最新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衔接上位法及配套制度变化,对该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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