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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5-07-04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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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要、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医保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文字综合、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审核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划及年度预算、决算,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医疗保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基金监管处。审核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划及年度预算、决算,监督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各统筹地区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拟订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党组织负责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人:高洪宇

邮政编码:132011

通讯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7楼

联系电话:0432-64805711

医保服务电话:0432-12393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00(春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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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要、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医保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文字综合、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审核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划及年度预算、决算,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医疗保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基金监管处。审核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划及年度预算、决算,监督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各统筹地区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拟订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党组织负责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人:高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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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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