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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冻结本人微信支付
    诉求时间:2024-11-05 20:02
    诉求内容: 2024年11月05日下午本人收到微信支付被冻结通知,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吉0203财保175号;联系电话:4006656051、043262404541、043262404524。”   1、本人与未知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债权关系,故不适用该财产保全的裁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是在山东省潍坊市,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3、申请人对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未经审批特许的债权是无效的。申请人在经营范围外,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本人一家四口全靠我一个人平常打工养活,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肾功能障碍,需要去医院定期监测血糖和购买药物,本次冻结给已影响到家庭的生活必须条件。   请贵院依法撤销文书编号:(2024)吉0203财保1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一家四口艰难生活不易,希望政府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帮忙处理此事,谢谢!   
    2024年11月05日下午本人收到微信支付被冻结通知,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吉0203财保175号;联系电话:4006656051、043262404541、043262404524。
    1、本人与未知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债权关系,故不适用该财产保全的裁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是在山东省潍坊市,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3、申请人对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未经审批特许的债权是无效的。申请人在经营范围外,
    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本人一家四口全靠我一个人平常打工养活,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肾功能障碍,需要去医院定期监测血糖和购买药物,本次冻结给已影响到家庭的生活必须条件。
    请贵院依法撤销
    文书编号:(2024)吉0203财保1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一家四口艰难生活不易,希望政府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帮忙处理此事,谢谢!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11-11 10:55
    回复内容:网友,您好,收到留言,区法院积极开展相关问题核实工作。经核实,您确实与360借条有债务纠纷,本案原告系通过债权转让获得对您的债权请求权。鉴于您在投诉中阐明生活困难,且需要药物控制病情,区法院积极联系原告与其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因该案尚未立案,若原告同意,则可以进行解封,将问题在立案后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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