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标题:请解除对我微信支付功能的限制。
诉求时间:2024-11-07 09:35
诉求内容: 2024年11月05日15:37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经过咨询,债务由之前的债权方转移给吉林某公司,本人在此之前并未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则视为不同意,那本人的执行保全,应是不成立的。司法机关并未核实,直接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本次案件号码(2024)吉0203财保176号,请尽快解开对本人微信账户支付功能的限制。
2024年11月05日15:37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经过咨询,债务由之前的债权方转移给吉林某公司,本人在此之前并未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则视为不同意,那本人的执行保全,应是不成立的。司法机关并未核实,直接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本次案件号码(2024)吉0203财保176号,请尽快解开对本人微信账户支付功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