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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求留言
    诉求标题:请解除对我微信支付功能的限制。
    诉求时间:2024-11-07 09:35
    诉求内容: 2024年11月05日15:37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经过咨询,债务由之前的债权方转移给吉林某公司,本人在此之前并未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则视为不同意,那本人的执行保全,应是不成立的。司法机关并未核实,直接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本次案件号码(2024)吉0203财保176号,请尽快解开对本人微信账户支付功能的限制。
    2024年11月05日15:37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经过咨询,债务由之前的债权方转移给吉林某公司,本人在此之前并未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则视为不同意,那本人的执行保全,应是不成立的。司法机关并未核实,直接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本次案件号码(2024)吉0203财保176号,请尽快解开对本人微信账户支付功能的限制。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11-11 13:21
    回复内容:网友,您好,收到留言,区法院积极开展相关问题核实工作。经核实,您确实与360借条有债务纠纷,本案原告系通过债权转让获得您的债权请求权。关于您称冻结界面留有的电话问题,其中两个座机是区法院院办公电话,为便于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另一电话系原告客服电话。为防止微信冻结对您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区法院积极联系原告与其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因该案尚未立案,若原告同意,则可以进行解封,将其问题在立案后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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