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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求留言
    诉求标题:望解除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的限制
    诉求时间:2024-12-02 14:59
    诉求内容: 本人在2024年12月02日上午10:47分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腾讯客服提供的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   一、由于债务相关问题与债权方一直协商良好,达成共识在每月均有一笔还款,并没有逃避转移财产的动作,请核实本人是否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之一;本案是否存在未经债权人同意下进行债权转移。   二、冻结微信资金以及限制微信支付功能对本人扶养抚育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造成极大影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对文书进行复议,解除对本人的账户冻结。望贵院处理!!感谢!!   
    本人在2024年12月02日上午10:47分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腾讯客服提供的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
    一、由于债务相关问题与债权方一直协商良好,达成共识在每月均有一笔还款,并没有逃避转移财产的动作,请核实本人是否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之一;本案是否存在未经债权人同意下进行债权转移。
    二、冻结微信资金以及限制微信支付功能对本人扶养抚育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造成极大影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对文书进行复议,解除对本人的账户冻结。望贵院处理!!感谢!!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12-06 17:01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收到留言,区法院积极开展相关问题核实工作。经核实,您确实与重庆某公司有债务纠纷,债券转让后向您当时借贷留存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本案原告住所地系龙潭区,关于您反馈的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将您的情况与原告公司进行协商,原告公司同意对您微信解冻,因本案尚未正式立案,原告同意就您双方的纠纷立案后一并解决。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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