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办理回复
尊敬的市公安局领导,您好!
本人于2024年11月15日,驾车前往吉林市旅游,当日16时04分左右,驾驶号牌为冀B**T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吉林市临江环岛路段,因游览途中需短暂休整,且观察到现场设有停车泊位,遂将车辆规范停放在车位旁区域准备等前车驶离后驶入车位,在此期间确保车身未占用通行道路、未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在停车过程中收到短信提醒并及时驶离,全程约2分钟。
后本人得知该停车行为被记录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并被作出行政处罚,本人对此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停车行为符合合理停放原则。作为外地游客,本人对吉林市临江环岛路段的交通标识已尽谨慎观察义务,确认现场存在停车泊位后才准备驶入车位停放,且停放位置未妨碍交通秩序,并非故意违反停车规定。
二、现场取证可能存在偏差,未能完整反映实际情况。对本人作出处罚所依据的监控记录或现场拍摄材料,未全面体现车辆停放在车位旁的实际场景,无法充分证明本人存在“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