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2020年11月20日车辆发生事故送至吉林市***汽车维修服务店,由于发动机中缸损坏,需要更换发动机中缸,2021年2月车辆维修好,2022年8月向维修店索要合格证、进货发票和进货来源证明,该店无法提供;发动机缸体没有合格证原件、采购发票及配件来源证明属于欺诈行为。发动机作为汽车的核心部件,其合格证是确保车辆安全、环保性能达标的重要证明。缺少合格证原件,意味着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综上所述,该店不能提供发动机缸体合格证原件和采购发票及配件来源证明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2020年11月20日车辆发生事故送至吉林市***汽车维修服务店,由于发动机中缸损坏,需要更换发动机中缸,2021年2月车辆维修好,2022年8月向维修店索要合格证、进货发票和进货来源证明,该店无法提供;发动机缸体没有合格证原件、采购发票及配件来源证明属于欺诈行为。发动机作为汽车的核心部件,其合格证是确保车辆安全、环保性能达标的重要证明。缺少合格证原件,意味着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综上所述,该店不能提供发动机缸体合格证原件和采购发票及配件来源证明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