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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咨询关于越橘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诉求时间:2024-05-06 02:19
    诉求内容:   尊敬的吉林省卫健委:    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根据该规定,保健食品原料:“不得”作为食品生产,“不得”是禁止性规定。    依据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 号 ,其中:“越橘”被列为保健食品原料。   请问贵委“越橘”在吉林省范围内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尊敬的吉林省卫健委:

     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根据该规定,保健食品原料:“不得”作为食品生产,“不得”是禁止性规定。

       依据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 号 ,其中:“越橘”被列为保健食品原料。

    请问贵委“越橘”在吉林省范围内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回复时间:2024-05-11 16:19
    回复内容:尊敬的网友:您的诉求,请联系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感谢您对吉林市卫生健康委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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