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尊敬的吉林省卫健委:
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根据该规定,保健食品原料:“不得”作为食品生产,“不得”是禁止性规定。
依据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 号 ,其中:“越橘”被列为保健食品原料。
请问贵委“越橘”在吉林省范围内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尊敬的吉林省卫健委:
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根据该规定,保健食品原料:“不得”作为食品生产,“不得”是禁止性规定。
依据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 号 ,其中:“越橘”被列为保健食品原料。
请问贵委“越橘”在吉林省范围内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