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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请辽源市依法行政!!
    诉求时间:2022-05-28 20:46
    诉求内容:   我是上海市返辽大学生的一员,在五月二十一号我们拨打辽源市防疫指挥中心电话得知是免费隔离,便准备抢票于五月二十五日踏上了回家的路程。但无奈在高铁上突然得知返辽大学生隔离费用突然变为自费。再给防控办打电话,便一直无法接通,后勉强接通,工作人员先是称政策于25日上午发生变动,后又称是之前工作人员传递错误。   一、若是政策变动   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并没有见到相关文件,所以只能自己进行假设。   1. 文件为地方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 文件为重大决策。根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无论是哪种情形,我国法律均要求对外公布,但我在“北大法条”“政务公开”等相关网站上均未检索到相关文件,只有当不断追问工作人员,才能得到闪烁其词的回答。而公开性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法不公开则威不可测,试问未公开的法律凭什么作为增加公民义务的依据。   二、若是政府工作人员传递错误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向我们传递免费的政府工作人员,其传达行为也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为即使由于他的传达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有他的主管单位承担。   综上,无论是哪种情况,隔离费用均应该由政府承担。   三、公民的信赖利益   政府在对普通公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天然处于高位,因此法律才做了诸多规定防止其滥用力。现如今,我们个人命运与行政政策紧紧交织,甚至说政府的一纸决定就可以改变许多人的命运,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如此强调政府公信力的原因。政策不能变动不居更不能朝令夕改,我们是因为相信政府政策而做决定,我们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就应该等到保护。   法理上,法不溯及既往是一条基本原则。假如,22年新增加“践踏草坪罪”,则应该从22年开始施行,而不能将建国以来,所有践踏草坪的人都抓起来定罪量刑。那为什么在防疫办、卫健委的领导下,一个尚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仅被强制执行而且一反法律原理,具有公信力了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撤销政府的行政行为,具体观点为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产生约束力。如果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但是,如果行政行为已经使行政相对人对其产生信赖,行政相对人在此信赖基础上已经作出一定行为,行政机关在考虑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时,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如果要自费,就应该一早说明自费,或者说明在某日后回去变为自费隔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突然改变,从未对大众可以了解到的途径公布。我想请问辽源市政府以后您们工作人员关于政策的传达可信度到底有几分呢?是不是下午的政策只有到上午才能决定,以前的全都不作数,国务院一直要求政府提升公信力。可是辽源市政府如此行政,我们如何敢相信,是不是昨天免费,今天自费175一天,明天就变成自费300一天,是不是只要财政吃紧,就要从疫情隔离中赚钱?作为辽源籍大学生,我很心痛,自己怀着对家乡的拳拳热爱,经历20小时车程艰难趴涉,却遭如此对待。   四、关于强制收费问题   现在,防疫办人员称不交钱就不放人,甚至说不交钱就把家长列为失信名单。   首先是不放人问题。《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权限,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我从未听说法律将拘留权限授权给防疫办或是区政府。   其次将家长列为失信名单。失信人员名单范围有法律限定,是指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并且据我所学,失信人员名单应该通过法院认定,什么时候政府、防疫办能单方面、强制性地将公民纳入失信名单之中?   最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法律明文规定,集中隔离费用本来就应该由政府保障,收费本就不应该。我们每年依法承担纳税义务,依法依规行事,但我们理解家乡财政不易,不是不愿意承担费用。只是何时政府政策才能够统一,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见过任何公文,也不了解该文件从何日开始执行。政府如此行政,作为普通公民以后是否还应该相信政府。

    我是上海市返辽大学生的一员,在五月二十一号我们拨打辽源市防疫指挥中心电话得知是免费隔离,便准备抢票于五月二十五日踏上了回家的路程。但无奈在高铁上突然得知返辽大学生隔离费用突然变为自费。再给防控办打电话便一直无法接通,后勉强接通,工作人员先是称政策于25日上午发生变动,后又称是之前工作人员传递错误。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若是政策变动

    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并没有见到相关文件,所以只能自己进行假设。

    <!--[if !supportLists]-->1. <!--[endif]-->文件为地方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if !supportLists]-->2. <!--[endif]-->文件为重大决策。根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无论是哪种情形,我国法律均要求对外公布,但我在“北大法条”“政务公开”等相关网站上均未检索到相关文件,只有当不断追问工作人员,才能得到闪烁其词的回答。而公开性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法不公开则威不可测,试问未公开的法律凭什么作为增加公民义务的依据。

    <!--[if !supportLists]-->二、<!--[endif]-->若是政府工作人员传递错误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向我们传递免费的政府工作人员,其传达行为也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为即使由于他的传达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有他的主管单位承担。

    综上,无论是哪种情况,隔离费用均应该由政府承担。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公民的信赖利益

    政府在对普通公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天然处于高位,因此法律才做了诸多规定防止其滥用力。现如今,我们个人命运与行政政策紧紧交织,甚至说政府的一纸决定就可以改变许多人的命运,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如此强调政府公信力的原因。政策不能变动不居更不能朝令夕改,我们是因为相信政府政策而做决定,我们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就应该等到保护。

    法理上,法不溯及既往是一条基本原则。假如,22年新增加“践踏草坪罪”,则应该从22年开始施行,而不能将建国以来,所有践踏草坪的人都抓起来定罪量刑。那为什么在防疫办、卫健委的领导下,一个尚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仅被强制执行而且一反法律原理,具有公信力了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撤销政府的行政行为,具体观点为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产生约束力。如果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但是,如果行政行为已经使行政相对人对其产生信赖,行政相对人在此信赖基础上已经作出一定行为,行政机关在考虑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时,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如果要自费,就应该一早说明自费,或者说明在某日后回去变为自费隔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突然改变,从未对大众可以了解到的途径公布。我想请问辽源市政府以后您们工作人员关于政策的传达可信度到底有几分呢?是不是下午的政策只有到上午才能决定,以前的全都不作数,国务院一直要求政府提升公信力。可是辽源市政府如此行政,我们如何敢相信,是不是昨天免费,今天自费175一天,明天就变成自费300一天,是不是只要财政吃紧,就要从疫情隔离中赚钱?作为辽源籍大学生,我很心痛,自己怀着对家乡的拳拳热爱,经历20小时车程艰难趴涉,却遭如此对待。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关于强制收费问题

    现在,防疫办人员称不交钱就不放人,甚至说不交钱就把家长列为失信名单。

    首先是不放人问题。《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权限,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我从未听说法律将拘留权限授权给防疫办或是区政府。

    其次将家长列为失信名单。失信人员名单范围有法律限定,是指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并且据我所学,失信人员名单应该通过法院认定,什么时候政府、防疫办能单方面、强制性地将公民纳入失信名单之中?

    最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法律明文规定,集中隔离费用本来就应该由政府保障,收费本就不应该。我们每年依法承担纳税义务,依法依规行事,但我们理解家乡财政不易,不是不愿意承担费用。只是何时政府政策才能够统一,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见过任何公文,也不了解该文件从何日开始执行。政府如此行政,作为普通公民以后是否还应该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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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市长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2-05-30 07:5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所反映的问题,超出吉林市行政部门协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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